说明:本《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规定》中的用户,是指在“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中,按照《“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接受上报辅导,最终经过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品会)、文化和旅游部专家组审核,获得“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授予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为维护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严肃性,加强用户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实现商标/标志的合理、合法、有效使用,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对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标志样式、文字样式、文字颜色、使用期限等基本要素做了标准规定,请各用户主体严格按本规定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规定“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指包含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字样的各类名称和文字表述。
第2条 本规定“民族品牌特色产品标志”指民族品牌特色产品使用的三种标志。具体如下:
1) 纸质证书
2) 牌匾
3) 标志
第3条 本规定中的“获得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权”指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基于宗旨和法定职能,依法与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申请及审核流程,依据《“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实施办法》确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允许其在有关活动或项目中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或民族品牌特色产品标志的行为。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权有效时间为获得之后两年。
第4条 每件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包括其包装、标签、包装物、广告和/或相关材料,应当在风格、外观以及产品质量上与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批准的样品具有同等标准,并应包含法律规定或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要求的版权、商标和其他标识。
第5条 本规定使用范围如下: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可用于用户主体的户外广告、门头宣传、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手提袋、纪念品等,该系列标志应严格按规范设计,出现在产品包装、宣传品等的醒目位置,和整体画面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得透叠其它色彩和图形。
第二章 审核报备
第6条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使用由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依法依规审核、发放。
第7条 用户应在每次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之前邮件提交使用情况报备及一览表,进行备案。
第 8 条 被授权产品的生产、推广和销售:
1) 在用户生产流程的每个阶段,用户在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之前均应获得民品会对被授权产品原图、设计、原型或成品(若适用)的批准。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审核方式为邮件确认。上文所述因向民品会发送及寄送相关物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本身、物流/快递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用户承担。
2) 基于民品会的合理要求和通知,民品会有权核查用户的经营场所、生产场所和/或第三方生产商的场所,按照民品会的标准及要求对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的生产、包装及状况进行检验。
3) 未经民品会事先书面批准,用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给予、出售、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允许第三方拥有或使用由民品会提供给用户的材料。
第9条 用户在生产的相应阶段应自费向民品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由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或其服务商辅助审批、民品会最终审批:
1) 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2) 开发与生产:预生产样品,包装、宣传、材料及销售推广材料。
3) 用户应在正式推广被授权商品之前应向民品会无偿提供两件样(成)品审批(超大件商品单独审核),该样(成)品计为损耗品,由民品会自行处置。
4) 审核通过后,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向用户提供设计素材、图库。
5) 在用户生产流程的每个阶段,用户在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之前均应在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对授权商品设计、最终产品、包装、宣传片、海报、终端陈列图、线上店铺设计等确认后,方可实施。
6) 用户及生产商应当严格遵守民品会“授权审核流程”事先向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提供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因用户或/和生产商违反审核程序,未经事先审批而单方制作被授权商品、单方制作被授权商品向市场销售、推广的,视为重大违约,由此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或/和生产商自行承担,且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有权追究用户违约责任;通过审批的,用户的商品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是否审批不作为用户的免责事由。
第10条 产品召回:
若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认为被授权产品、包装和外观在风格、外观和质量上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未包含法律规定或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要求的版权、商标或其他授权方/相关法律所要求的其他声明,和/或与产品提交审核时不符的,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有权要求用户终止推广、分销或销售任何被授权产品,并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处召回相关被授权产品,或包装及相关配件。若出现产品召回的,用户须销毁该等产品。
第11条 用户在对外展示中仅可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规范全称/全貌。
第12条 若用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应在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民品会。
第三章 资质审核
第13条 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前,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要对用户进行资质调查。用户不得捏造、伪造资质材料,一经发现,民品会可驳回申请或撤销授权。
第14条 用户主体须符合下列条件(商标等):
1) 主体合法性;
2) 商标真实性;
3) 产品特色性;
4) 其产品或服务与民品会的使命或活动相关;
5) 有积极正面形象、良好声誉并保持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15条 用户不得从事任何与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宗旨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质疑的活动。
第16条 用户通过本规定明确同意:一旦其活动有损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尊严和信誉,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撤销用户的使用权,并在通知用户后立即生效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17条 用户需为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专家组随时检查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情况提供所需的一切便利。
第18条 知识产权:
1) 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对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拥有归属权,用户除了可按照本规定约定使用外,对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不享有权利、权属或权益;
2) 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拥有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所附带的商誉和声誉,任何与授权产品相关的创造或产生的任何商誉,均应归类为与该名称及标志相关的声誉;
3) 用户不得以不符合本规定方式使用(不当使用)该名称及标志,避免对该名称及标志的商誉、声誉和业务造成实质性损害。
4) 用户不得从事或允许从事任何会或可能会使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的名称及标志权利、权属或权益受到影响或损害的行为;
5) 用户不得在任何区域注册、安排或寻求注册与名称、标志、品牌或商标类似、相同或模仿的任何商标;若违反前述内容,用户因此产生的利益及取得的商标,则该注册的商标或/和利益均归民品会所有,造成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损失的,用户应予以赔偿。
6) 因用户产品质量、企业舆情等问题对民品会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承担。
7) 若实际发生或潜在的任何未经授权的对名称、标志、品牌的呈现、仿造以及任何不适当或者非法的使用,或者其他侵权行为,用户应立即告知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用户应在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要求时,协助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及捍卫该名称及标志等权利。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在被用户告知出现了相关侵权事项后,在接到用户通知30个工作日内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回复,双方进行磋商、讨论确定是否采取维权行动以及若采取维权行动的相关事项。未经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对该等侵权或未授权使用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章 使用说明
第19条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时应遵循:
1) 用户不得违反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的中心宗旨和基本原则。
2) 确认依照本规定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并接受本规定第18条中对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权利的规定。
3) 明确终止条款,如出现以下情况,民品会有权立即公开终止合作关系:用户有明显违法、违约行为,尤其是当其不再符合本规定第18条所确定的标准时;用户行为上的转变或开展业务时造成的公众印象给民品会声誉造成持续性不利影响时。
4) 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给予用户的认可和支持,也要得到用户的认可和支持,两者要程度相当。
5) 确认在使用权有效期内以及在使用权有效期正式结束时,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情况要定期接受民品会的监督、审核和评估。
第20条 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不得向任何用户授予无限期的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正式使用权,或接受在与其他用户发展合作关系方面的限制。
第21 条 用户绝不能误导社会公众使其认为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对用户的产品、服务等表示赞同或为合作相对方的产品、服务等做担保。
第22条 用户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必须与一定活动、具体项目相联系,必须要明确时间限制、地域限制、使用方式限制等。
第23条 用户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产品遭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民品会有权撤销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权限。
第24条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只能使用在被审核通过产品上,不得扩大产品范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25条 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依法依规对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26条 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依法依规对其用户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27条 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授权合作相对方使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由上级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上级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本规定适用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以及用户。
第29条 本规定由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30条 本规定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
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