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文化强国和品牌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引导本会会员合作兴办经济实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推动文化贸易、投融资和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关于开展“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的通知》,经文旅部、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审核,由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以推进传统文化的深度交融与传承创新。
本办法由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品会)发布,版权归民品会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民品会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活动以努力发掘中华民族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品牌产品高质量发展,提高品牌效应,提升民族文化品牌发展水平为宗旨,利用系统化评审标准、数字化宣传手段,深挖文化底蕴,创新应用实践,为民族文化产业优质品牌赋能,提升民族品牌价值,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文化和旅游部专家组指导、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相关单位主办开展的“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以及对申报企业申请的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审核工作、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方案辅导工作。
第四条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是授予申请企业所推荐产品的称号,相关证书或牌匾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由民品会及江苏踏金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联合发起并主办。
第六条 “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涉及的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民族品牌特色产品标志由民品会及其联合主办单位共同解释。
第七条 审核专家委员会。每年从组建的审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委员会。审核专家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并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分专业设立审核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的审核工作;
(二) 向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审核结果;
(三) 对“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四) 对完善“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长期从事文化、民族、品牌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具有相关的技术职称;
(三) 具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及推广应用的状况。
第九条 “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的审核、评议实行回避制度,与被审核的品牌或产品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条 “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申请单位应对所有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征集、审核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征集与受理
第十一条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审核
(一) 审核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企业或组织。
(二) 产品审核类目:申请审核的产品应符合商品二级类目范围。
(三) 申报条件:
1. 企业基础资质合规性(或企业基本条件):
1) 企业需为依法注册的境内法人主体,注册时间≥2年,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申请前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记录。
2) 企业需符合所属行业准入资质。
3) 企业需依法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4) 企业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2. 企业品牌文化融合度
1) 产品须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技艺或地域特色文化为核心载体。
2) 企业文化理念与民族精神的契合度;企业或组织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内部文化,有意愿及能力为民族文化品牌进行投入。
3) 品牌视觉体系(LOGO/包装/VI)须具备中华民族文化基因的显性化表达。
4) 品牌需具备一定区域或行业影响力。
3. 企业数字化应用能力
1) 企业应已建立数字化营销平台,并开展线上销售或使用数字化管理工具,需提供相关证明。
2) 新媒体传播矩阵建设完备。
4. 产品与服务质量
1)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2) 生产/加工产品必须符合法律及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
3) 具备完整的产品可追溯系统。
5. 其他
1) 社会责任感与公益贡献。企业需提供近3年社会责任履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投入、公益捐赠记录及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成果等。
2) 支持获得省部级相关称号的企业优先。
3) 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职业准则或推动绿色发展的品牌优先。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审核、评议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请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及确认
第十三条 审核模式: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审核模式为:材料审核(初审/复审)+组委会审核(专家组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申请单位向“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推广单位或活动联合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一)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申报表》、《产品自评表》、《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申请单位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二) 提交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提交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提交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提交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http://www. creditchina.gov.cn下载)。
(六) 其他称号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以企业为表彰对象的称号/资质;以品牌为表彰对象的称号/资质;以产品/服务为对象的称号资质等。
(七) 提交一篇1000字以内关于企业介绍的文章,主要为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介绍、企业数字化应用能力、区域或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八) 品牌LOGO(AI格式)及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第十五条 审核流程
(一) 民品会初审部门或活动联合主办单位对申请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有效的,报民品会复审部门进行复审。
(二) 复审通过,民品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同时对申报商品进行审核。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三) 民品会在“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专题网站(全国一体数字化在线http://www.ecbpc.org.cn)对拟定的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及其所属企业/组织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对拟定的民族品牌特色产品所属企业开展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方案辅导工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
(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及其所属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活动主办单位实名书面反映(电话:025-85998000,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天合广场2416,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邮政编码:210012,请标注:“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
(二) 民品会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书面材料所反映的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民品会可召开听证会。
(三)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民品会向申请方发放《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证书》、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牌匾,办理“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的使用手续,并开展活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审核过程所涉及的所有材料由民品会存档保留。
第十七条 续展申请
(一) 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民品会向获证企业发出《续展通知书》。
(二) 获证企业或组织在收到《续展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复检材料进行复检。
(三) 复检通过后继续享有《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证书》、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牌匾、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权。复检未通过或逾期未提交复检材料的,民品会将冻结未通过方所有民族品牌特色产品名称及标志使用权限,直至通过复检后恢复。
第十八条 民族文化品牌推广活动方案辅导工作
(一) 民品会对公示后的审核结果进行批准,发布最终结果,颁发证书,并对民族品牌特色产品进行推广传播提供方案辅导。
(二) 对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的推广传播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民族品牌特色产品的,尚未授予相关称号及权益的,由民品会取消其当年参与资格;已经授予相关称号及权益的,经审核属实,撤销相关称号,追回所得权益。情节严重者,取消2年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活动实行信誉制度。对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专家,记录不良信誉,解除聘任或者取消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5年2月经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经民品会修订,自决议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
民族文化品牌专业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发布
2025年4月16日实施